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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建造师培训学校

哈尔滨一级建造师培训学校:2012一级建造师执业范围(试行)

来源:哈尔滨建造师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2/7/9 11:14:00

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增加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一级建造师培训学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 哈尔滨一级建造师培训学校提示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增加工程施工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哈尔滨一级建造师培训学校提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 哈尔滨一级建造师培训提示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哈尔滨二级建造师培训提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咨询QQ:845019352,电话:400-087-2658  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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